湖北省互联网医院资质申请条件和牌照办理流程指南(费用/资料/时间周期)

日期: 栏目:政策法规 浏览: 全国互联网医院牌照代办一条龙 QQ/微信:4933534

《湖北省互联网医院资质申请条件和牌照办理流程指南》适用于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州、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等湖北省下辖市、区、县申请设立互联网医院的相关问题。

湖北省互联网医院牌照申请条件和资质半流流程指南

1、湖北省互联网医院牌照办理行政主管部门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北路39号B栋1楼(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电话:027-87217670

交通指南:

公交:340路 在八一路东湖村站下车往南走300米即到;572路、591路、386路 在湖北省预防科学院站下往北走200米即到;521路、540路、510路、518路、583路、59路、702路、703路、709路、728路、72路、810路、905路在珞瑜路卓刀泉中学站下往北走400米即到。 

地铁:地铁2号线在广埠屯站下,H出口走至卓刀泉立交桥底,再往北走400米即到。

2、湖北省互联网医院牌照申请条件

1、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核准的事项 

2、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建设,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3、有相应的通讯、供电、消防以及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 

4、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5、有相应并符合规定的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湖北省互联网医院资质申请所需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设置批复(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免该项设置批复)

3、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说明

4、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承诺书

5、信息系统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证明材料

6、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4级及以上的证明材料

7、互联网医院运行服务器资料

8、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

9、互联网医院的规章制度

4、湖北省互联网医院牌照办理行政审批流程

湖北省互联网医院牌照办理行政审批流程图

第一步:受理

审查标准

  1.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 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办理结果

  1. 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步:审核

审查标准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申请,或已按要求进行补正的申请,应予以受理,生成《受理通知书》(见附件)。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作退件处理)。受理后,申请人可申请终止。

办理结果

予以受理,生成《受理通知书》,办理成功则进入下一环节。否则不受理。

第三步:审批

审查标准

综合审核(委政策法规处根据流程将资料送相关部门)1)医政医管处审核:该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审核的,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法定要求的,提出“建议准予许可”,并说明相关许可信息和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提出“建议不予许可”并说明原因。对于技术评审核查结论存在疑问的,应与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沟通,依据法定要求提出许可结论建议。逾期未提出许可结论建议的,视为准予同意,并承担法律责任。2)政策法规处审核:该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法定要求的,提出“建议准予许可”,并说明相关许可信息和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提出“建议不予许可”并说明原因。

办理结果

符合法定要求的,提出“建议准予许可”,不予许可,提出“建议不予许可”并说明原因。依据法定要求提出许可结论建议。逾期未提出许可结论建议的,视为准予同意,并承担法律责任。

特殊程序说明

政务中心根据行政许可相对人提出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或征求当地意见),评审(征求意见)反馈至政务中心。政务中心提交反馈意见至委相关处室。报请委主任办公会,审核审议。

第四步:办结

审查标准

一类和二类办件:分别由分管医政处和委政法处的委领导核查建议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并作出同意“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一类办件:由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委主任在作出决定之前,可要求技术审评核查部门和委政策法规处补充支撑材料或变更审定建议,并作出同意“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办理结果

作出同意“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五步:送达

审查标准

1.证件制作 准予许可的,由政策法规处于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相应的许可证书(盖委章)。不予许可的,如申请人需要领取纸质通知的,由受理政务服务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委章)。2.证件送达 如申请人,需要纸质批复的,受理政务服务人员应于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凭电子或纸质《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复印件领取许可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领取时应交回《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并进行取件登记。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办理结果

准予许可,制作相应的许可证书。不予许可,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委章)。 领取许可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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